《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收费项目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 450元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50元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450元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元 225元
收费依据: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