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需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所有国、地税有关材料和备案公章。3、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务得到履行。5、刊登注销公告,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6、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7、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注销基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有些银行要工商、代码、国税、地税全套证件)、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支票本、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材料和销户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