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如下: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一、怎样理解我们的核准
核准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核准的特征有:
(1)核准的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
(2)核准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
(3)核准没有数量限制。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一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二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