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2020年3月11日印发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中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