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上的特点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宣判,审理时应该由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
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什么是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64024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