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一、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签订条件是:
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
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