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受益人可以在场。法律对于受益人是否可以在场无明确规定。受益人即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在场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是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需要见证人见证的订立遗嘱的方式中,受益人即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指定遗嘱执行人。
一、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在场的见证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做了见证人,该遗嘱无效。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3、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该部分无效;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该部分无效。
4、没有公证遗嘱,但是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是可以撤销与变更的。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只能以新的公证遗嘱撤销与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效力同样不能高于公证遗嘱。
6、立遗嘱人在遗嘱遗赠中所附加义务应当履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