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离休干部,药品费用(经国务院药品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使用的药品)全额报销。
2、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用按每人每天120元内据实报销。
3、门诊、体检和住院照顾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定点医院不作变更。
4、省直驻并单位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按照上年度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离休干部实际发生医疗费的平均水平确定。各市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