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县横道河镇、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卡伦湖镇、其塔木镇,榆树市五棵树镇、梅河口市山城镇、德惠市朱城子镇、米沙子镇、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白石山镇、桦甸市夹皮沟镇、舒兰市平安镇、红旗岭镇、梨树县郭家店镇、十家堡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