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关爱和服务职工,厦门市总工会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该市职工中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厦门在职职工每人每年60元参加保障计划,最高可补助20万元。
据介绍,本次活动的保障对象为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门的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在职从业人员,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活动。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单位,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单位,应不低于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厦门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十六期(2021年度)活动保障期限未满的,仍适用第十六期保障办法。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享有重大疾病补助、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职工亡故慰问金、事故致残补助、一般住院补助等保障服务项目。
参保职工在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给与一次性补助30000元;职工住院医保起付线以上产生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项目不在保障范畴。
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亡故,给予5000元补助;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此外,一般住院补助标准为每天50元乘以实际住院天数,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
据悉,该市在职职工每年可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各自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可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