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当事人在报警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清晰、明确地报告一下内容: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
事故车辆类型、事故车辆号牌、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
人员伤亡情况;
如发生人员被夹在车内无法移动等特殊危险情况,应一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车辆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报告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