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草离婚协议时对探视权的书写方式:当事人可以基于友好协商,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以及开始探望的时间起算点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且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确认探望权相关内容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_x000D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_x000D_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_x000D_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_x000D_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_x000D_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