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被告没有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的。
2、具体法规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而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
同时,担保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物权,物权的法定性强调的是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担保权予以主动审查,不管担保人是否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不拘泥当事人的抗辩而主动审查,因而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