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3、退休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4、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其他相应待遇。5、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其缓刑期内的生活待遇问题,仍按照劳人险函[1983]16号办理,即:“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 第一条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间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