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对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二百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人逃离现场或者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处罚。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