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局传唤可以使用强制措施。“传唤”一词在《刑事诉讼法》的语境中本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当然有权力使用强制措施,包括: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_x000D_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_x000D_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_x000D_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