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保管人应承担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返还标的物及孳息,也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