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呈请的逮捕措施进行审查时,主要面对的问题,是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其中证据问题占百分之八十,法律问题占百分之二十。
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将证据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非法证据。
目前,主要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二是,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
如,鉴定人、鉴定机构无资格、超范围鉴定等,证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这些证据不能用,但也不属于非法证据。
三是,瑕疵证据。
之前被划在非法证据中的,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因其在实践中基本上都能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不容易被排除,除非是该类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有严重违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按非法证据排除。
另外,未在办案场所讯问,笔录中有笔误,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扣押清单等中是一人签名的等,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按瑕疵证据对待。
四是,合法证据。
对于以上这四类证据,在审查逮捕时:
合法证据,正常使用,不用赘述。
非法证据,主要针对的是人证而非物证,且是人证获取中的严重与明显的违法行为;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只要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批捕时可忽略不计;但严重违法取证的,则应当排除。
瑕疵证据,不排除其使用。
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不能使用,应予以排除。
一、几个人口供一致可以定罪
几个人口供一致不一定可以定罪。
1、如果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