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质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现实交付债权人为现实交付,自交付时起动产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成立。出质人并不直接占有质物,而仅间接占有质物时,可以书面通知占有人的方法以代现实交付,此为指示交付,质押合同自通知到达占有人处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