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先行判断标准是企业营收或人员的认定,现在改为“且”,可以理解为,营销人员借助双重认定标准,更准确判断小微企业,“每家银行对小微企业有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以前仅从单一维度认定,可能会存在依据文件与实际认定偏差的情况,从而挤占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资源。”
二是,增加定性标准。比如,意见稿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如此,可以防止一些大型企业控股企业变相享受国家的小微扶持政策。
三是,新增企业自主申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由银行单一认定的情况,可以确保小微相关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