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一般是不需要公证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是否公证一般不影响放弃继承的效力。若对放弃继承权事项进行公证,公信力会更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继承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公证,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放弃继承;需要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也应当认定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