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犯罪是否就是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
(1)刑法上的立功不同于社会上自由公民的立功,仅适用于犯罪分子,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2)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犯罪分子服刑的任何一个阶段。
(3)立功在客观上,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关于立功规定的表现行为。其中,所揭发的他人罪行,必须与本人的罪行无关,如果是本人罪行的组成部分,就不能构成立功。
我们认为,考察立功问题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立功在法律上未规定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也即只要存在客观表现,而不管是否是自愿行为,都可能构成立功。
(2)判决生效前立功,依法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立功,可以减刑。其中,在判决生效前立功而判决时又未予认定的,一般应当在查明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恰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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