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能超过多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有效期即将结束但尚未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此种情形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依法招标人应向该投标人支付未中标补偿费。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可以不确定其为中标人。
债权人能不能放弃连带保证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不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追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作出。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能不能约定
连带责任是能够约定的。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人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
行政处罚为什么要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
行政处罚的救济是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的方式,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保证合同尚未完成,是否不能成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不必须签保证协议。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2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36条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