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简单,侦查机关在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将移送案件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在2个月内作出判决,总计时长为5个月。若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余特殊情况,侦查机关可3次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人民检察院可2次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每次可达1个月,人民法院也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因此从批捕到判决最长可达18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