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了以下处罚裁量标准,根据具体情况。
破坏环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