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当事人所生孩子为婚生子女。在前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即所生孩子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_x000D_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_x000D_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