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当企业破产时会对企业资金进行清算,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与企业协商通过重整的方式结束清算,那么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是什么?
一、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是什么?
首先,债权人会议按下列情况对债权进行分类,一般同一类的为一组: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然后,各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组中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最后,如果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重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程序是什么?
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相关知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重整计划经过各组债权人和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因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前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批准重整计划,所以,我国新法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二、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 对于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是否要经过审查才能批准,各国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规定,法院在批准前通常要审查重整计划的内容、表决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新《破产法》第86条规定,法院应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审查哪些内容,也没有规定审查过程中是否要听取各利益方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予以公告 重整涉及面广,影响大,采取重整必须及时,因此,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也应当较短。我国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这说明,在我国,重整计划被批准后,重整程序也终止,执行重整计划不属于司法重整程序。为了使所有的债权人和股东都清楚重整计划的内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予以公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5条第2项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时,应附加说明理由,并公告裁定的内容,但不必——送达关系人。重整人应将经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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