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和技术资料,承包人能否要求延期工期,即承包人对发包人先前履约的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有权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证明自己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轻微,不一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视为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因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而被视为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的,一般顺延期限顺延至发包人支付进度款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延期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4条因发包人之事由,致使工程暂停或缓建者,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揽人因暂停、闲置、倒运、机械设备移转、物料积压所造成之损失及实际费用第805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方案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的,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逾期不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人的实际消耗增加工作量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