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战时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情形。
一、法院对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啥
1、法院对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如下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二、假传军令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军令”,指与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命令、指示,如人员配备,部队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作战任务,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拒传、假传军令”,指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拖延传递,或者故意传递虚假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指由于拒传、假传军令而扰乱作战部署的,贻误战机的,影响完成作战任务的,给敌人可乘之机的,使部队遭受损失的,等等。
③拒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为军人。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指造成武装部队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重大损失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等。
对于拒传或者假传军令罪既遂的具体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本罪的犯罪行为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军队的有关权益,造成了战斗损失的或者导致军队人员伤亡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