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拆迁资产补偿和拆迁费用补偿。拆迁资产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和设备重置成新价的补偿。拆迁费用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损失、设备搬迁安装费的补偿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其中遣散员工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员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给予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