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遭遇拆迁时,政府拆迁部门应当给予以下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3、搬迁费补偿;
4、搬迁奖励、补助。就上述补偿,政府拆迁部门应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自家商用的住房遭遇拆迁时,政府拆迁部门是否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根据实际情况判。
商住房拆迁按照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赔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搬迁补偿费用。
一般来说,如果自家商用住房符合以下条件,政府拆迁部门应当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1、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一致;
3、住宅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从未作出任何放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书面承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