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应用范围、法律效力、程序不同。
一般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一般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具体区别如下: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