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第一步:办理人携带办理材料到各个区的政务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网点领取排队号(无自助机取号直接到窗口排队办理),提出办理申请;
第二步
1.安徽省内户口者提交办理材料给工作人员,材料齐全,现场办理;
2.非省内户口者需在迁入地户政中心先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再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准予迁出证明,再携带办理材料和两张证明材料到落户地的户政窗口办理,材料齐全,现场办理。
第三步:办结后,正式登记落户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