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比较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相对比较重一些。
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什么叫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他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如果债务人还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还要凭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的,这个时候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这就叫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没有这个权利。
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彻底改变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推定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因为,其一,保证本身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享受相应的利益。其二,有违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在连带保证的情形,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保证人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而不履行债务时,仍由保证人代其履行或者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保证人仅对债权人单方面负担债务,而无法从债权人处获得某种利益,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应较债务人为轻才较为合理。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怎么区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需要看双方保证范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民法典一般规定担保连带责任的多长时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