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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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免责条款是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可分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和有效的。根据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免责条款可分为完全免责和限制免责。免责条款可协商或不可协商。格式合同需要按照其内容进行解释,不全是要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吗?
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
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二、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有哪些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
第一、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的名责条款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否定其效力的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是指能否变更和撤销的免责条款。
第二、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完全免责条款旨在完全排除当事人的未来责任。限制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对未来发生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条款,一般是受损方同意以特定的方式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第三、根据免责条款的受要约人可否要求修改或提出反要约,可分为可协商的免责条款与不可协商的免责条款。前者主要指当事人自行制定的标准条款,它可以协商或变更。后者主要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垄断组织审定或制定,受要约人无权或客观上不能要求协商或变更的格式合同。我国对格式条款作出的是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这与不能协商是有区别的。
格式合同在我们国家主要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因此格式合同在进行解释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格式合同内容来进行解释,同时格式合同并不全部都是要式合同。
延伸阅读
结语:格式合同并不一定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免责条款是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可分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和有效的,以及完全免责和限制免责的。另外,格式合同的解释应严格按照其内容进行,且并非全部都是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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