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行为,还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① 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比如是否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非营利目的,是否属于少量合理引用原作品等等。
② 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擅自剪辑影视作品的某些短视频宣称“十分钟带你看完当红xx电视剧”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原作者的商业利益实现(比如在长视频平台的付费播放收益等)。又比如,将正在销售期间的单机游戏的主线剧情剪辑成短视频在流量较大的短视频平台播放,则可能让消费者因为“剧透”而严重丧失购买意欲。
③ 短视频中是否标明原作者身份和作品名称
如果短视频较为完整的引用了原作品的较长片段,但未标明原作者的身份和名称,甚至故意通过剪辑工具等软件去除原作者特意设置的水印等身份要素,则很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