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配偶死亡债务怎么办?
配偶死亡,债务的处理:
1、如果属于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则不用偿还。
2、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追偿权的行使,一般不会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相冲突,特别是夫妻在离婚后发生追偿权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已经给予必要的考虑,故在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时,不会影响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护。
二、离婚房产分割各有什么原则
分割离婚财产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应当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