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包括多种,如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然对将来不再发生效力。那么,这种状态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本条即对此作出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自始无效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应当恢复到这一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比如: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