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
一、《民法典》第146条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一条是移植大陆法系民法而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最为常见的,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典当,实为借贷”。也有的称为“阴阳合同”,“阴合同”为真意,“阳合同”为假意。司法实践中多以“名为××,实为××”的范式进行处理,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这种处理范式既欠缺法源依据,对“名为××”的效力也一般不做评价,不敷使用,迫切呼唤形式法的出台。趁这次民法总则起草之际,规定了虚伪表示,填补了法律空白,可谓意义重大、居功至伟。
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适用要件
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均没有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效果意思,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出发,认定为无效,符合当事人的“真意”。比如,当事人为降低税负,把买卖合同确定的100万元的交易价格,低报为60万元,并造了一份60万元的合同,办完了契税手续。当事人并没有受60万元价格拘束的意思,该合同无效。
(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虚伪表示的情形,可能没有隐藏行为,也可能包含隐藏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然有效,也不当然无效。上例中以100万元的交易价格的买卖合同,如无无效情形,可认定为有效。
(三)无效的虚伪表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民法总则未作为规定,但从比较法及信赖保护的法理而言,为不言而喻之理,可基于此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另外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也能得出这种结论。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虚伪表示有效,也可主张无效。
(四)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为有效,也不得以其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但为人情考虑作成买卖合同。买卖为虚伪表示,无效;出租为隐藏行为,有效。乙转卖给不知情的丙。甲、乙不得强行对丙主张租赁合同有效、乙为无权处分。丙可主张虚伪的买卖合同为有效、乙为有权处分。当然丙也可同意甲乙主张,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有效。但是,丙不得主张隐藏的租赁合同无效。
(五)如果隐藏的法律行为有效,则为虚伪表示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即不因为虚伪表示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当然如果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均无效,则担保合同归于无效。
我国公民的各项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做出了违规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涉案的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认同时,也是可以提出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