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关于法定代表人定义、法律地位、行为的效果归属和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法律地位、行为的效果归属和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法人的活动要有一个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意思表示,通过代表人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法人通常都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都是法人的民事活动,其后果都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法定代表人有完全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其的限制。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超出了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范围,法人可以追究其责任。
4、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只要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对法定代表人超出职权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法人就不能以超越职权为由对抗该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