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相关案例
徐某、张某于2013年4月1日成立XX装饰有限公司,二人约定公司盈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徐某出资占20%,张某占80%。
在履行过程中,徐某、张某按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20万元、80万元,2013年12月底,经结算确认,公司盈利20,0000元,徐某分得4,0000元,张某分得16,0000元。
法官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徐某、张某成立的法人系营利法人,徐某和张某约定的盈利分配,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完成了出资,对于公司的盈利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