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趋于缓和,被隔离人陆续被观察隔离措施隔。这原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儿,但是多地要求被隔离人自行承担隔离费用。有网友爆料,自己在陕西靖边县一指定酒店隔离观察。眼下隔离期已到,酒店却不让他们离开,要求要缴纳隔离期间14天共计6132元的食宿费用,否则不准离开。
如果被隔离人最终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政策,一切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患者不需要承担隔离和治疗费用。那么,如果被隔离人并未患有新冠病毒,隔离费用是否应当自行承担?笔者对这一问题感兴趣,撰拙文一篇谈谈个人看法。
一、政府有权对高风险人员予以隔离,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政府部门政府有权对特定人员采取隔离措施。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政府部门对具有高度感染风险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2项:(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与目的相当,达成一项目的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损害必须最小。疫情期间,多地对外来人员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非本地户籍居民一律采取隔离。例如,2月11日河南省光山县下发份通告:要求对返乡或者是外来人员进行劝返,对于那些有特殊情况的,或者不听劝返、擅自入境者一律集中于指定酒店,费用自理。可见,多地政府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手段。
笔者认为,对外来人员一律采取隔离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属于对国民人身自由的侵害。对于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政府应当先行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其:近期旅居史、身体健康状况、在本地的工作和居住情况。粗暴予以隔离的举措应当及时纠正,建议如下:(1)对于有疫区旅居史者,应尽可能安排医学隔离,尽快进行诊断,对其中感染病毒者尽快收治。在确认没有患病或传染风险的情况下,尽快为其安排酒店,保障其居住权益。(2)对于在本地区有合法稳定居所者,包括:自有住房或租房,尽可能要求其居家隔离。可以在不侵犯被隔离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加装监控设备,如电子探头、电子封条等。如被隔离人无法离家购置必备的生活用品,防疫部门或社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如:代购食品及生活必需品。(3)对在本地区没有稳定居所,但存在一定感染风险的外来人员,才可以为其指定隔离场所,且禁止向其收取任何隔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