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_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标准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 23565元/月)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3613元/月) 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4713元/养老保险: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公司缴比例根据行业规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10%,个人缴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