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1、擅自转租租赁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或转让;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6、使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