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牵头,会同区旅游局、文化厅、林业厅、地矿局、环保局等部门并在有关地、市、县的配合下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和保护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2)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推荐,地区城建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文化、旅游、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市、县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地区行署审查,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以前送区建委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各市、县城建(园林)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区建委备案。
(4)各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报告、风景名胜区现状的文字说明,景点分布示意图及典型景点的五寸彩照等,一式八份。
一、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