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院有1个庭长。
各级审判机关,视事务繁简,设民庭与刑庭各一或各几个,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担任审判职务。大理院(中国最高法院)庭长为简任官,余多为荐任官。现在县级以下法院基层机构综合庭,县级有立案、刑事、民事、审判、执行、经济、森林、水上等法庭。
国家有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一庭等,每个庭有一个负责人,就是庭长,负责此庭下的所有的法官的案子的总体领导工作。当出现疑难杂症的案件时,庭长会组织本庭法官进行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对策。而且,每个庭对类案的审理思路是一样的,即同案同判。
每个法院有个院长,因为法院有行政色彩,比如中级法院的院长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地市的副市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