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妻本人(未婚开未婚证明)到场,房产过户带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去房管局先查档(核实买方是否第二套房),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凭查档单、缴费凭证,以及上述材料办理过户。以下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请参考。1.契税:如果购买者是第二套房产:契税为3-4%;首套房产144平米以上是3-4%;90-144平米为1.5-2%;90平米以下为1%。2.营业税成交价的5.5%(满5年免交)3.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4.交易手续费6元/M2;5.转移登记费80元/件6.产权证查档、房产证贴花50元左右
一、重庆主城区二手房交易基本税费
营业税:卖方收取房屋成交价的5.5%(房产证登记满五年免收)个人所得税:卖方收取成交价的1%(个人名义下有两套或以上房产时收取)契税:买卖双方各收房屋成交价的1.5%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收房屋成交价的0.05%
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3元每平方(按建筑面积算)
转移登记费:80元一套(买方)
国地勘定费:90.8元一套(买方)
权证登记费:10元(买方)
权证印花税:5元(买方)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5年时间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或购房时的契税票日期为准;营业税有时会有减免政策,比如每年的房交会期间会减半。以上为普通住宅(建面小于144平方或套内面积小于120平方)房产的交易税费明细。如果是豪宅(建面大于144平方或套内面积大于120平方)房产交易时:如果房屋购买未满五年而交易则卖方依然只支付营业税,如果购买满五年(不存在营业税时)则卖方还需支付差额营业税——房屋交易差额价的2%(交易差额价=现交易价—原购价)如果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房产证上有标注)是出让地就这么多,如果是划拨地,卖方在交易时还需要交土地划拨费用。划拨地主要分纯划拨和划拨待优。纯划拨费用:土地级别费用乘以建筑面积(土地级别在当地房管所可查,最高的是9.5元每平方)划拨待优费用:房屋成交价的1%买方全款付,基本就这些费用。
如果作为买方是贷款购房,还有:
抵押登记费:80元一套
房屋评估费:200-300(银行收取)
如果买方是经房产中介代办,还有:
权证代办费:300-500一套
按揭服务费:房屋成交价的1.5%
中介佣金:房屋成交价的1.5-2%
如果卖方(业主)在交易时选择净收,意思就是只要拿到自己想卖的价格,有关卖方的税费都会转移到买方,由买方承担。
房产过户可以去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北京房屋过户手续及所需费用
1、买卖双方先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详细写好违约责任、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价钱……)交付卖方定金。首付(如需贷款可以先给首付或贷过户完立刻给首付)
2、买卖双方约好周一至周五到当地过户大厅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带上身份证(夫妻双方)产权证。当初卖方买房时的购房合同)以上都是原件!另各复印2份。购房合同除外
3、到过户大厅地税处核税。(再签订一个购房合同,这个合同可以少写点房价,可以少交点税费)
商品房在购买五年内需要交纳总房款的:
营业税:5.5%
契税:1.5%(140平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0.05%
个人所得税:1%或房屋差价的20%
土地增值税:1%(这个不同,也有的不用交)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是标准价、优惠价、成本价房应交纳土地出让金
标准价每平米补63元
优惠价每平米补63元
成本价每平米补9元
买卖超过5年就只有契税和印花税。
(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国家规定都由卖方交。但现在好多卖方根本不交,或直接加到房价里面)
4、核税完后拿上契税票和产权证、购房合同到房管局过户专台办理过户就可以了。一般房产证收回3天后由新房产证持有者到房管局领取。
5、如果不贷款就可以把全款给卖方了。
另外:
首先要确认公寓楼有总证,再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四到当地财政契税部门缴纳契税,然后到房管局缴纳交易费(千分之一点五)和登记发证费(千分之零点二五)。就好了.如果是一手房,你还要加交营业税就是三千五百元左右,二手房满五年的就不用交营业税,交三十元左右的印花税就好了,就是二千三百元左右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