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在微信支付工资时,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同时要对方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此外还可以辅助工作群、工作布置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