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最新支付证明单填写样本
支付证明单1
支出事由金额(小写)(大写)
单据
报销种类批准人部门经理系统总
监财务总监总经理经办人:日期:出纳员:日期:
支付证明单2
年月日
项目支出事由金额单据合计
(大写)(小写)¥
支票部门经理系统总监
现金财务总监总经理
经办人出纳员领款人
注:本单一式两联,一联部门留存,二联交财务报帐
支付证明单中的支出科目一般单位都不用填写,它和记帐凭证会计科目有些重复,一般是在大单位,分部门核算时,供各个部门自己设置支出科目时填写的。会计只需在记帐凭证上填写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就可以了。
二、什么是支付证明单
支出证明单属于收款、付款-财务管理-哈佛管理表格全集等相关类别,是现金或银行付款时使用(现金较少)也可以给外部人员付款时使用,但也要附上原始凭证。
支出证明单据只表示收款人收到了相应的款项,它不能替代发票,故在接受劳务,购买货物时,一定要坚持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入账为宜。
三、付款凭单与付款凭证的区别
1、付款手续不规范。授权付款和出纳经办付款是付款业务的两个基本程序,是应予分开的两个职责界限,然而在我国会计凭证档案中,看不出这种一前一后的财务手续的轨迹,能见到的只是付款后有关领导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同意报销一类的墨迹,而授权付款只是一种口头表态,一般不载入凭证内,因而也无据查证授权付款者的责任,更何况有些业务是付款在先,批准在后,先斩后奏也成为常有的事情。
2、容易掩盖付款的真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之间的业务交往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业务是钱货两清,互不赊欠;有的业务是赊销预付,结算期延长。因而出现一些折扣折让、雇金聘金,各种劳务报酬等,有的包含在发票金额之中,有的不在发票金额之中,这样,付给卖主的款项与发票金额往往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我国财务会计一般凭发票金额付款,至于购货或接受劳务过程中所得现金回扣或折让价值,雇金聘金等,再开具收据予以收回。将包含在发票金额之中的折扣折让一并付款,其实质是不必要的付款,是发票金额的一种扣除,也是购货过程中的一种收益,如果再用收据予以收回,容易与购货业务脱节,被有关人员贪污。我国现实购货业务中,经办人侵吞各种名目的回扣在会计凭证中难以发现,与这种核算办法有一定的关系。在发票反面或正面核减发票金额,一是没有预留空格,横竖乱批,使发票不整洁美观,二是背书内容难以说明清责任,不便于事后考查。
3、影我国使用付款凭证,无法对原后凭证起控制作用,因为它不是一种授权付款的凭证。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有些会计人员在取得原始凭证后,出于局部利益考虑,有时会故意使记帐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如:将固定资产作原料入帐,将业务招待费作修理费入帐。
法律依据: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法律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