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